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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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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 [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培养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学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原则上不同意在读研究生校外住宿。下列原因确需校外住宿者,方可办理校外住宿:

1.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家属需提供相关证明);

2.家住学校或在本市区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或家长(属)在本地陪同居住的(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居住证明);

3.已婚并有小孩,且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居住证明);

4.因休学、课题等特殊情况需要,需要到校外住宿的(需提交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

5.确因疾病不适宜集体居住者(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证明);

6.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退宿或校外住宿的。

第三条  凡符合校外住宿条件者,本人提出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1.本人自行到学生工作处网站自行下载“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严格按照申请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2.必须写明校外住宿的理由,并由父母签字、导师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方可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3.申请办理完后,一份交到学生工作处,一份交到公寓中心,一份交到所在学院,一份由个人持有办理住宿费等事宜;

4.因特殊原因中途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住宿费按月收取,从办理手续当月起,1个月为30天,不满30天的按1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

5.研究生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校外住宿手续时,须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将房间钥匙交回学生公寓中心,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6.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研究生的原校内住宿床位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收回,并且原则上在本学年内不再安排校内住宿;

      第四条  研究生办理校外住宿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

除疾病、科研、实习原因外,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中途不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手续不全者,视同在校住宿,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六条  校外住宿应确保正常的学习、科研工作不受任

何影响,应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因自行解决住宿而发生的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后果由责任方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公寓宿舍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赔付校内公寓住宿产生的费用,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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